商標許可合同備案
許可他人使用注冊商標的,許可人應當自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簽訂之日起3個月內(nèi)將合同副本報送商標局備案。報送備案時,許可人應提交《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表》、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副本、《商標注冊證》復印件,并按照規(guī)定繳納備案費。
備案程序:
(一)委托商標代理機構(gòu)辦理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的,申請人可以自愿選擇任何一家國家認可的商標代理機構(gòu)辦理。所有在商標局備案的商標代理機構(gòu)都公布在“代理機構(gòu)”一欄中。
(二)申請人直接到商標注冊大廳辦理商標注冊申請的,申請人可以按照以下步驟辦理:準備申請書件→在商標注冊大廳受理窗口提交申請書件→在打碼窗口打收文條形碼→在交費窗口繳納備案規(guī)費。
備案要求:
1、一件注冊商標許可一個被許可人使用,應提交一份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申請書。
2、申請人為自然人的,應當提交能夠證明其身份的有效證件的復印件(如身份證等),申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提交加蓋申請人公章的營業(yè)執(zhí)照的復印件。
3、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副本,或經(jīng)過公證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復印件。
4、合同文字使用外文的應當同時附送相應的中文譯本。
5、自行到商標注冊大廳辦理的,應提交經(jīng)辦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6、委托商標代理機構(gòu)辦理的,還應提交商標代理委托書。
重新報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重新報送合同備案:
變更許可使用商標的商品范圍的;
變更許可使用商標的期限的;
許可使用的商標所有權(quán)發(fā)生轉(zhuǎn)移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許可人和被許可人應當書面通知商標局及其各自所在地縣級工行政管理部門:
許可人名義變更的;
被許可人名義變更的;
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提前終止的。